新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公布的同名办法同时废止。
核心要点提取
公文写作研读要则 · 共 5 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且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报送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须以函件形式进行,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采用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
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统一为“国质检×规〔20××〕×号”,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除外。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一般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清理一次,由法制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清理结果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详细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同时废止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3月15日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新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围绕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作出系统规定。第二条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则把标准、规程、技术规范以及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目录和禁令、解禁令、检验检疫要求等公告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在名称与权限上,第五条规定名称“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第四条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在程序上,第十三条要求合法性审查“不得采用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草案须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统一发文字号为“国质检×规〔20××〕×号”;第十八条规定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条明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一般不超过3年”,并规定“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在清理与备案上,第二十二条要求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一次”,法制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清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要求相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第二十六条对紧急情况允许简化程序,但应当提请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公文写作指南
实操起草建议【篇章架构与推进逻辑】
本办法以五章三十条展开,依次为总则、起草与审查、决定公布与解释、清理与备案、附则,按“制定—审查—发布—清理”的公文生命周期推进。第二条先界定规范性文件内涵,第三条划定适用范围并排除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及目录、公告等;第四条确立“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并划出不得设定许可、处罚、强制、收费的权限边界;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设计合法性审查流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覆盖集体审议、统一编号、施行间隔、公开、有效期与解释。全篇以程序约束权限、以公开保障效力,原2010年3月15日公布的同名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新旧衔接点即在于此。
【高价值句式定式】
公布令句式可循原文定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落款按原文分行排列:“局 长 支树平”与成文日期“2018年3月6日”。引用与表述宜用“依据……规定”“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等句式;发文字号统一写成“国质检×规〔20××〕×号”,施行间隔表述为“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行文红线与误用警示】
名称红线:不得使用“法”“条例”。权限红线: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程序红线: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代替;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时限红线:施行间隔不得少于30日,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不超过3年,备案须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另需注意,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及目录、公告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切勿混同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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