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备案审查办法,明确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处理方式与统一发文字号,并废止2016年修订版办法。
核心要点提取
公文写作研读要则 · 共 5 条
明确备案主体:银保监局单独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银保监会备案审查,银保监分局单独或牵头制定的应报银保监局备案审查。
列明应备案五类文件和不属于备案范围九类文件,要求起草和报备环节先判断文件性质,避免把内部公文、党务和纪检监察公文、请示报告等纳入备案。
规定备案原则和时限: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文本、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等材料。
确立政治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标准,并规定提示、建议、自行纠正、停止执行、修改后重新印发、暂缓备案、退回备案报告、撤销等处理方式。
统一发文字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银保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银保监规〔××××〕×号作为发文字号;同时明确旧办法废止及年度报告、监督问责要求。
详细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银保监发〔2021〕40号),通知明确“现将《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办法围绕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出系统规定,并明确《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银监发〔2016〕45号)同时废止,体现出以新办法替代原有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度调整。
在备案主体和范围上,办法区分银保监局与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局单独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银保监会备案审查;银保监分局单独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银保监局备案审查。对应报送备案的五类文件和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九类文件分别列明,便于起草部门判断“是否报备”。
在程序和标准上,办法提出“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明确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银保监会备案”,并规定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等材料。审查标准分为政治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处理方式包括提示、建议、要求自行纠正、停止执行、修改后重新印发、暂缓备案、退回备案报告、撤销等。
在格式规范和监督保障上,办法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银保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银保监规〔××××〕×号作为发文字号。”同时规定年度报告、情况通报和监督问责要求。与原有规定相比,原文直接体现的差异是新办法施行后旧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还就备案范围、材料、审查标准、处理方式及发文字号作出集中规定,公文起草和报备环节需按这些条文逐项核对。
公文写作指南
实操起草建议【篇章架构与推进逻辑】 先交代发文机关、文件名称和文号,再引出发文语,随后按“备案主体—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审查标准—处理方式—格式与监督”顺序推进。新旧条文对照时,应抓住原文第二十七条的废止关系:新办法施行后,《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银监发〔2016〕45号)同时废止;不能脱离原文另行推断旧办法具体条款。段落之间用条款序号或“在……上”“在……方面”承接,使通知与办法正文形成总—分关系。
【高价值句式定式】 可沿用原文的规范句式:通知起首用“现将《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落款用发文机关全称和成文日期“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9月26日”。引用制定依据时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表述报备时限用“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银保监会备案”;表述字号用“自2022年1月1日起,银保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银保监规〔××××〕×号作为发文字号。”
【行文红线与误用警示】 红线首先在范围判断:应备案五类与不属于备案范围九类必须逐项对照,不能把内部公文、党务和纪检监察公文、请示报告、转发性公文等误报为备案文件。其次在时限和材料:符合规定的文件应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告、文本、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等不得缺项。再次在字号:2022年1月1日起银保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银保监规〔××××〕×号,不能混用其他发文字号。原文未写明的字体字号等排版细节,不得在指南中臆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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