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风向
2021年2月10日预计阅读 6 分钟第 5 期周刊

中国气象局令(第39号)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研读摘要 · 关键背景

第39号令公布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第23号令。

核心要点提取

公文写作研读要则 · 共 5 条

01

明确适用边界: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02

限定名称与制发主体:文件可称“办法”“规定”“规程”“细则”“规则”等,不得称“法”或者“条例”;不得以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制发。

03

强化起草与审核程序:除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应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日;送审稿须经办公机构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

04

规定发布与备案要求:文件由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05

建立有效期、评估、清理和目录公布机制:文件应载明施行日期,涉及阶段性工作的应载明有效期;清理后应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详细解读

中国气象局令第39号公布《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原文载明,该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3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2011年9月30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3号令《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就原文可见的新旧规范衔接而言,核心变化是第39号令施行并替代第23号令;原文未展开旧办法条文,因而不能臆造逐条增删内容。

从新办法框架看,文件管理覆盖制定、审核、备案、清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范围上,原文界定:“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同时明确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程序要求方面,原文规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称“办法”、“规定”、“规程”、“细则”和“规则”等名称,不得称“法”或者“条例”。”起草要开展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问题等调查研究,并对主要制度措施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组织专家论证。除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起草应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合法性审核前,送审稿须经办公机构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

发布与监督方面,文件应由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原文明确:“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文件还应载明施行日期;涉及阶段性工作的,应载明有效期。清理后应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目录。

公文写作指南

实操起草建议

篇章架构与推进逻辑

本条按原文的章序推进:先写总则中的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和原则,再写制定与审核程序,随后写备案与清理,最后写附则中的施行和废止。新旧对照只能依据原文落笔:原文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2011年9月30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3号令《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文没有提供第23号令条文,因此不得写“新增某条”“删除某条”或推测修法背景。栏目正文宜采用“新令公布—适用边界—程序要求—备案清理—施行废止”的推进顺序,把规范变化落在可核验的原文条款上。

高价值句式定式

可直接借用原文的规范表述,例如:“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称“办法”、“规定”、“规程”、“细则”和“规则”等名称,不得称“法”或者“条例”。”涉及审核效力可写:“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涉及备案可写:“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涉及落款可保留原文式样:“局长  刘雅鸣”“2020年11月29日”。引用文件名、令号和日期时,只用原文出现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39号、第23号、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29日、2021年1月1日、2011年9月30日等,不补写未提供的文号。

行文红线与误用警示

格式差错集中在名称、主体、程序和时限。原文明确不得称“法”或者“条例”,不得以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制发;未经合法性审核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起草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备案报送时限为“自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这些数字不能互换或漏写。涉及阶段性工作的文件应载明有效期;清理后应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目录。栏目写作不得补造原文没有的文号、条款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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