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强化程序审查与公开发布。
核心要点提取
公文写作研读要则 · 共 5 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并使用“建X规”专门字号,其中“X”为主办司局代字。
制定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及时通过部公报、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详细解读
规范风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全流程规范。 该办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这一界定把文件起草、审查、公布、解释、修改、清理等环节纳入统一管理。办法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使用“建X规”专门字号,其中“X”为主办司局代字。制定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在内容边界上,办法列出不得设定的事项,包括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事项,以及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程序方面,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印发后,应及时通过部公报、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办法还明确一般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并及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意见。相对于原《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办法在名称中增加“行政”限定,并在对象界定、专门字号、程序审查和公开发布上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原《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文写作指南
实操起草建议篇章架构与推进逻辑
原文先以第一条列明制定依据,第二条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明确起草、审查、公布、解释、修改、清理等工作的适用范围;随后按控制数量与提高质量、起草分工、标题与表述、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内容禁止事项、制发程序、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开与解读、解释、清理、附则逐层展开。新旧对照时,应抓住原文第二十六条明确原《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一衔接点,并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建X规”专门字号、不得设定事项和公开发布要求作为学习重点。这样的结构是先定对象和边界,再定程序和责任,最后定公开与清理,写作时不宜只抄原则,要按条款顺序把要求落到可执行的表述上。
高价值句式定式
印发通知可写成:“《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落款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日期按实际印发日期标注,不另行编造。引用依据时,可依照原文第一条的排列方式,先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再列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和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后以“制定本办法”收束。内容边界可写“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并分项列明;涉及废止相关文件时,用“对需要废止的相关文件,应当单列条款予以说明。”术语有特定含义或特定适用范围的,用“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含义。”
行文红线与误用警示
格式上,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建X规”专门字号,其中“X”为主办司局代字,不能把一般公文处理方式与专门字号混同。标题一般采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通知”等,不宜自造文种;正文应当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施行日期等内容,对特定术语要作出界定。程序与公开上,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应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上,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事项,也不得违法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需要废止相关文件时,应单列条款说明,避免只在正文中笼统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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