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统一制定程序,明确范围、流程、审核、公布与清理要求。
核心要点提取
公文写作研读要则 · 共 5 条
界定规范性文件与排除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是除部门规章外,由银保监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等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并列举内部公文、党务纪检监察公文、请示报告等不属于范围的情形。
固化制定程序:要求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并规定应对突发事件或执行紧急命令和决定时可以缩短时限或简化程序。
设置合法性审核硬约束:送审材料包括草案、起草说明、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制定依据等;审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内容含不得违反上位法规、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等事项。
统一印发与公开: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办公厅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不得以便函、白头文、电子邮件、内设部门发文等方式印发,并及时通过银保监会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抄送法规部门。
建立修改废止与新旧衔接机制:明确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的具体情形,要求动态清理和定期集中清理并公布结果;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
详细解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公布,明确“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部门规章外,由银保监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等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并以第三条列举组织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公文,党务、纪检监察公文,发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文件、未提出新的实质性内容的转发性公文,不作为监管依据的事务性公文,以及涉及行政相对人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监管意见、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现场检查文书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制定程序上,原文要求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为预防、应对和处置金融风险、灾难事故、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可以缩短时限或简化程序。起草环节要求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控发文数量,名称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内容包括不得违反上位法规、不得违反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或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批准和公布环节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办公厅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不得以便函、白头文、电子邮件、内设部门发文等方式印发规范性文件”。解释和清理环节则要求动态清理、定期集中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列明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的情形。新旧衔接上,原文明确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
公文写作指南
实操起草建议【篇章架构与推进逻辑】原文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论证和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批准和公布、第五章解释和清理、第六章附则展开,推进逻辑是先以第二条、第三条界定规范性文件及排除范围,再以第五条列明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随后分章写起草、审核、批准公布与清理。新旧衔接上,原文只明确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因此撰写对照说明时只能落在这一施行与废止关系及本办法内部章节逻辑,不得补写原文未出现的旧条文内容。
【高价值句式定式】可直接套用原文的规范表述:公布语用“《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落款用“主 席 郭树清”“2020年1月3日”。印发与公开表述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办公厅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不得以便函、白头文、电子邮件、内设部门发文等方式印发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期限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合法性审核期限写“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失效废止衔接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
【行文红线与误用警示】名称上,原文规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公告”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条文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洁。印发环节不得以便函、白头文、电子邮件、内设部门发文等方式印发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合法性审核不予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合法性审核后对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失效废止不能只写文件名,原文要求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的还要列明相关条款。起草说明还应说明评估论证过程和结论、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与此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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