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意见”“函”等文种使用效力,规范部门行文、联合行文及公文格式标注。
核心要点提取
公文写作研读要则 · 共 5 条
“意见”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事项应协商,分歧时列明各方理据并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不能因文种名称而否定其法定效力。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函的形式”指信函格式,并应选择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使用排列在前机关发文字号,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
详细解读
该处理意见以“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贯彻施行”为出发点,就实施中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原文明确:“‘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分歧时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作为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原文还明确:“‘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在行文主体上,政府各部门除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联合行文方面,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使用排列在前机关发文字号,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会签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格式标注方面,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明确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原文还就“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的区分、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等提出处理意见。上述内容显示,该处理意见对文种使用、行文关系、联合行文和格式标注作出具体操作口径。
公文写作指南
实操起草建议篇章架构与推进逻辑
原文以“为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开篇,推进逻辑是先交代依据,再按“意见”文种使用、“函”的效力、奖励文种区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联合行文排列与发文字号、会签、用印、保密期限标注、附注位置、主要负责人含义、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等逐项展开。对照原文可见,其调整依据是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具体问题,原文未逐条列明旧条文,写作时不得自行补造新旧对照;应围绕原文条款,把文种效力、行文关系和格式标注按先后层次写清。
高价值句式定式
可参照原文形成规范表述:依据句写“为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文种效力句写“‘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联合行文句写“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格式位置句写“‘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落款可参照原文署名“国务院办公厅”与成文日期“二○○一年一月一日”。引用原文条款时保留条款名,如“关于‘附注’的位置”“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不增删原文限定语。
行文红线与误用警示
原文列出的红线要落到排版行文:不得把“附注”放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上或版记之下;“附注”应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联合行文不得错排主办机关,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使用排列在前机关发文字号,也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并应选择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不能遗漏。联合行文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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