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立项请示中层次序数使用混乱的典型案例

2026年5月29日 5 次查看 共 未列规范依据
共 4 处改动
修改前 (原稿)
第一,现行管网安全隐患突出,亟需立项改造。 (一) 2000年前建成的铸铁管锈蚀严重,频繁爆管; 1. 今年1—6月已发生爆管事故12起; (1) 其中,DN200以上主管爆裂3次,造成大面积停水。 第二,供水水质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 (一)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老化,锈蚀物脱落导致出水黄浊; 1. 今年第一季度水质抽检合格率仅72.3%; (1)末梢水浊度、铁含量超标频次较去年同期上升40%。 综上,恳请县政府批准立项并安排前期经费。

AI 专家点评

未经人工核对

本案例暴露了公文写作中结构层次序数使用混乱的典型问题。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第7.3.3条关于正文层次序数使用的规定,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应依次为: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这种层级递进关系不得颠倒、混用或自行创设其他标识方式。

原稿的主要错误在于:

  1. 将口语化表达“第一”“第二”误作为正式层次序数使用。“第一”“第二”仅适用于非正式陈述或领导讲话稿中的口语化铺陈,在规范公文中不能替代“一、”“二、”作为第一层序数。该用法打乱了整体层级体系,使序数逻辑起点出现偏差。
  2. 第一、二层序数格式错乱。原稿中“第一”之后紧跟的二级序数“(一)”,本身已是正确的二层序数,但由于前导“第一”的存在,导致一级标题被架空,形成“虚一层、实二层”的结构错位,破坏了递进逻辑。同时,原稿第二个分论点又切换为“第二”与“(一)”搭配,全文序数风格极不统一。
  3. 个别序数字符误用。如“(1)”之后未留间隔句号或直接接文字,虽未酿成大错,但应保持同类序数后的文本衔接方式一致。

修改时严格按照“一、”“(一)”“1.”“(1)”的四级序数体系进行重组,删去“第一”“第二”等口语化标识,确保层次分明、递进有据,符合公文规范性、庄重性要求。实际写作中,若仅需陈述几个并列要点而无须嵌套,可仅用“一是……二是……”等表述,但一旦形成结构化分层叙述,就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中的序数规则。

点评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权威结论。 引用条款请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等标准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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