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请示中的多头主送与公文夹带违规案例

2026年10月5日 1 次查看 共 已列规范依据

本案例由 AI 依据常见错误类型构造,用于演示改法,非真实来文。

共 4 处改动AI 模拟案例
修改前 (原稿)
关于某县2026年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立项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近年来,我县城关片区老旧小区地下供水管网老化严重,管道跑冒滴漏频发,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用水及消防安全。为彻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县委、县政府民生工程部署要求,我局拟实施某县2026年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 该工程计划对城区14个老旧小区的室外供水管网及入户水表进行全面更新改造,涉及居民4200户。项目估算总投资1850万元,建设资金拟申请上级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1200万元,其余650万元由县财政统筹配套。工程预计工期6个月。 妥否,请批示。 另,我局办公大楼给排水管道已使用近三十年,近期爆管两次,导致档案室被淹,办公秩序受到影响。鉴于本次工程包含管材集中采购,恳请县政府一并追加批复我局办公楼管道修缮经费35万元。 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5日 (抄送:城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自来水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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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违反行文规则公文,集中体现了基层公文流转中常见的“多头主送”“夹带请示”以及“违规抄送下级机关”三类错误:

  1. 严重违背“请示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原则 原稿主送机关同时列明“县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公文行文规则,请示件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才在必要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绝不能同时向多个机关主送请示。多头主送极易造成审批责任不清、各部门互相推诿或审批口径冲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为职能配合部门,本事项由县政府统筹决策,应以县政府为主送机关,两局列为抄送机关即可。

  2. 违背“一文一事”原则,严重违规“搭车请示” 原稿在正文结尾通过“另”字,附带请示住建局办公大楼管道修缮经费35万元。此举属于严重的“搭车夹带请示”。公共民生工程立项与机关自身内部修缮经费性质迥异、审批程序不同,混入同一公文不仅淡化了民生工程严肃性,也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请示应当一文一事”的规定。机关自用修缮经费若需申请,应按财务预算追加程序另行单独报批。

  3. 向下级机关违规抄送向上请示件 原稿将向上级请示的立项文件抄送给“城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自来水总公司”。向上级请示属于待批复的未决事项,在未获得县政府正式批复前,将草案和请示抄送至下级机关与下属企事业单位,容易造成基层误判政策进度、打乱工作部署甚至引发不必要的信访和公众误解。向上请示严禁抄送下级机关。

规范依据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点评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权威结论。 引用条款请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等标准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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