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违反行文规则公文,集中体现了基层公文流转中常见的“多头主送”“夹带请示”以及“违规抄送下级机关”三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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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背“请示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原则 原稿主送机关同时列明“县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公文行文规则,请示件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才在必要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绝不能同时向多个机关主送请示。多头主送极易造成审批责任不清、各部门互相推诿或审批口径冲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为职能配合部门,本事项由县政府统筹决策,应以县政府为主送机关,两局列为抄送机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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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一文一事”原则,严重违规“搭车请示” 原稿在正文结尾通过“另”字,附带请示住建局办公大楼管道修缮经费35万元。此举属于严重的“搭车夹带请示”。公共民生工程立项与机关自身内部修缮经费性质迥异、审批程序不同,混入同一公文不仅淡化了民生工程严肃性,也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请示应当一文一事”的规定。机关自用修缮经费若需申请,应按财务预算追加程序另行单独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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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级机关违规抄送向上请示件 原稿将向上级请示的立项文件抄送给“城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自来水总公司”。向上级请示属于待批复的未决事项,在未获得县政府正式批复前,将草案和请示抄送至下级机关与下属企事业单位,容易造成基层误判政策进度、打乱工作部署甚至引发不必要的信访和公众误解。向上请示严禁抄送下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