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风向
2026年5月22日预计阅读 8 分钟第 1 期周刊

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国发〔2026〕11号
研读摘要 · 关键背景

该意见旨在推行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涵盖随迁子女教育、公租房、社保、医保、就业服务、兜底保障等六大重点任务,并提出支撑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要求。

提法沿革与规范表述对照
写作替换参考
原表述 / 旧提法
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
规范新表述 / 推荐用法
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撰写新公文或讲话稿请采用新表述;旧表述多见于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既有模板,起草及改稿时应注意纠正并统一用词。

核心要点提取

公文写作研读要则 · 共 18 条

01

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

02

对暂时无法保障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常住地政府落实购买学位责任

03

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内直升政策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同等对待

04

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

05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详细解读

一、重点任务

(一)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 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学位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
  • 对暂时无法保障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常住地政府落实购买学位责任。
  • 随迁子女转学按规定保障。
  • 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比例,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内直升政策对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
  • 对家庭经济困难随迁子女应助尽助。
  • 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
  • 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常住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二)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 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
  • 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和标准。
  • 采取实物保障、货币补贴等方式,在合理轮候期内予以保障。
  • 统筹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公租房筹集。
  • 加强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衔接。
  • 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 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保。
  • 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保制度。
  • 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 研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
  •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四)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

  • 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 超大特大城市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医保。
  • 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 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
  • 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 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

(五)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援助政策。
  • 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 对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给予融资对接、场地提供、开业指导、税费减免等支持。
  • 引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农民工专业技能。
  • 支持农民工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引导企业实行岗位薪酬与技能等级双挂钩。
  • 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设施建设。

(六)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

  • 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范围。
  • 支持流动儿童融入城市,推动出台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 对生活困难未落户常住人口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 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 促进残疾人困难群体平等享有扶残助残、就业创业等基本公共服务。
  • 探索加强户籍地、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协作配合。

二、支撑保障

(七)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

  • 开展常住人口预测,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完善设施布局。
  • 建立健全学龄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制度,灵活设置学位。
  • 教育经费向人口流入地、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倾斜,支持建设公办普通高中。
  • 加强人口流入地医院病房改造提升。
  • 开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为随迁老人、儿童、残疾人提供照料看护。

(八)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

  • 对供需矛盾突出的公共服务,可通过积分制等方式,以就业、居住时间等因素进行梯度供给。
  • 逐步减少梯度层次和差异,降低享有门槛。
  • 不得设置学历、职称、纳税贡献等限制条件。

(九)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保障

  • 完善转移支付考虑常住人口因素进行分配的做法。
  • 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探索按保障标准、常住人口规模、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分配。
  • 鼓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人口流入地的财力支持。

(十)优化城镇建设用地配置

  • 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
  • 增加人口流入地民生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学校、医院、保障房等需要。
  • 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

(十一)促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 推广居住证互通互认、常住年限或积分转换等经验。
  • 探索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先行先试。
  • 推动城市群、都市圈跨行政区合作办学办医。
  • 鼓励中心城市的优质中小学与周边市县建设学校共同体,高水平医院与周边医院打造医疗联合体。

(十二)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

  •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
  •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数据跨域共享。
  • 加强跨地区服务信息和档案比对,避免遗漏或重复。
  • 优化高频事项跨地区协作办理流程。
  • 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事项“全国一清单”。

(十三)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

  • 推行电子居住证,加强与就业、社保、住房等信息共享。
  • 各地持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凭证即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范围。
  • 推动居住证登记信息应用于人口统计,强化人口抽样调查。
  • 探索流动人口义务登记,做好与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衔接。
  • 完善统计监测体系。

三、组织实施

  • 各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推行。
  • 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加大供给力度,增量资源优先保障未落户常住人口。
  • 超大城市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目标,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因城施策。
  • 人口总量稳定或流出的城市优化资源配置。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进展监测和评估问效,指导“一城一策”建立健全制度。
  • 各有关部门完善政策,条件成熟时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栏目风向目录

4 大研读维度 · 体系化查阅

官方原文与参考资源
查看官方原文
扩展阅读文件

每周一,把本期要点发到邮箱

新提法、好范本与直达链接,两分钟读完;不会发送广告,可随时退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