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类型
“制定”与“制订”的误用。
错误分析
原稿中两次使用了“制订”,但公文对象为“管理办法”。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相关写作规范,“制定”与“制订”虽有语义相近之处,但在公文语体中有明确分工:
- 制定:侧重决定、创立、确立,通常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法、条例等具有强制性或规范性内容的文件,强调最终定稿并发布实施。
- 制订:侧重起草、拟订、编制,通常用于计划、方案、规划、纲要等尚处于草拟或商讨阶段的文件,强调过程而非结果。
“管理办法”属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即具有约束力,属于“制定”的适用范畴。即便该办法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性质仍为“制度”,故应用“制定”。
规范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区分“制定”与“制订”。
-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常见公文写作指南均指出:涉及法规制度类文件,一律使用“制定”;计划方案类可使用“制订”或“制定”(但偏向“制订”以体现拟订过程)。
修改建议
将文内所有“制订”改为“制定”,包括标题和正文。注意:标题中的动词应与正文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