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函”与“通知”的适用对象:向不相隶属单位错误使用通知

2026年5月2日 10 次查看 共 未列规范依据
共 2 处改动
修改前 (原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材料的通知 ××大学: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要求,请你校于2026年5月20日前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特此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0日

AI 专家点评

未经人工核对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第八条第十四项和第十六项规定:“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本案中,××市人社局与××大学不存在隶属关系,属于平级或不相隶属单位,应使用“函”而非“通知”。原稿错用“通知”,不仅违反了公文种类使用规范,也容易造成行文关系混乱,影响机关间平等协商的行政伦理。修改后采用“商请……为盼”的函件惯用语,符合平行文的语气与格式要求。

点评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权威结论。 引用条款请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等标准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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